《2000年信息自由法》规定了大学拥有的公众获取信息的一般权利。
该法于2005年生效,目的是促进公共部门的公开和问责文化,使人们更好地了解公共机构如何履行职能、为什么要作出决定以及如何使用公共资金。
作为一个公共机构,大学致力于其公共运作的透明度。然而,并非所有的大学运作都是由政府资助的,高等教育部门的竞争也非常激烈。大学对信息自由的态度受到这一点的影响,并以《大学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国际信息中心指南》为指导。
访问权
《信息自由法》第1(1)条:
任何向公共机构寻求信息的人有权:
a) 以书面形式通知管理局是否持有该信息,以及
b) 如果是这样的话,让他知道这些信息。